公立学校教师发现自己陷入了言论自由的夹缝中。来自左翼和右翼的监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格。

特别是,全国各地的公立学校教师发现,他们关于LGBTQ学生和议题的言论受到了政府强制性言论准则的严格监管。在偏向左翼的州,一些宗教教师反对学校根据反歧视政策强制他们用首选称呼和代词来称呼跨性别和非二元性别学生。

在偏向右翼的州,教师们反对在“不要说同性恋”法律下压制任何围绕LGBTQ议题的讨论。在这两种情况下,政府都试图监管教师的言论内容,这种行为在其他情况下会引发严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问题。

这种对公立学校教师在课堂上言论内容的控制程度是否违反了言论自由条款?它应该违反吗?

根据现行的言论自由判例法,教师在履行职责时所说的一切都不受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当教师“根据其官方职责”发言(如课堂教学)时,他们被视为代表政府发言,而不是作为普通公民发言。

这种被归类为政府言论的情况非常重要,因为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私人言论免受政府侵害,而不是保护政府言论免受其自身侵害。事实上,相对较新的政府言论学说宣称,言论自由条款不涵盖政府言论。

本文认为,政府雇员言论学说的根本问题在于,它错误地假设言论自由条款只保护发言者而不保护听众。

毕竟,剥夺公职人员根据官方职责发言时的任何言论自由保护的前提是,真正的发言者是政府而不是私人。但是,言论自由条款既关心确保听众获得不受阻碍的言论流,也关心确保发言者有自由说出他们的想法。

先前涉及政府雇员言论的案件敏锐地认识到,言论自由条款既保护听众也保护发言者;事实上,它的焦点在于保护听众而不是发言者。不幸的是,在仓促采纳政府言论学说的过程中,这一真知灼见已经丢失了。

如果以对听众而非发言者的言论价值的眼光来评估LGBTQ监管规定,那么要求教师为跨性别和非二元性别学生使用适当的代词会使受其影响的学生受益,而禁止教师讨论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相关的议题实际上会损害而不是帮助包括许多LGBTQ学生在内的学生听众。

本文第一部分描述了监管教师关于LGBTQ学生和LGBTQ主题言论的相互冲突的法律。一套法律要求公立学校教师使用与其学生的性别认同相匹配的名字和代词。

另一套以所谓的“不要说同性恋”法律为代表,完全禁止有关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教学。第二部分描述了有关政府雇员言论的现行法律,特别是取消对根据官方职责发言的公职人员的言论自由保护的规则。

第三部分解释了这一规则如何忽视了言论自由条款既关乎听众也关乎发言者的事实;因此,仅凭政府可能在发言这一事实,不应得出政府雇员言论不应享有言论自由保护的结论。

第四部分将一个更侧重于听众的言论自由测试应用于公职人员对第一部分法律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