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对施暴者仅施以20个月停学处分,未违反起诉人的第九条权益
法院裁定,一所医学院在处理校园性侵事件时,对涉案男学生处以20个月停学而非开除,并未违反第九条(Title IX)对举报人权益的保护。
要点
- 一名医学生根据第九条起诉了西奈山伊坎医学院。
- 该学生报告在校园宿舍被男同学性侵。
- 校方认定加害者负有责任并处以20个月停学。
- 法院裁定该停学处分并未违反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为了审理驳回动议,诉状中的指控被假定为属实。原告简·罗伊(Jane Roe)作为西奈山伊坎医学院(以下简称“被告”)的医学生在读最后一个学期时,报告称一名男学生约翰·多伊(John Doe)在校园宿舍内对其实施了性侵犯。
在进行调查后,被告认定约翰·多伊应对性侵负责,并对其实施了20个月的停学处分。被告关于约翰·多伊责任的书面判定认为,停学是适当的制裁,“因为袭击不涉及强行强奸或插入;发生时被告正处于酒精影响之下;并且没有向小组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被告在未醉酒时有任何类似或相关行为”,并指出停学将给予约翰·多伊“完成其医学培训的机会”。
原告对被告选择的制裁提出上诉,并对被告得出决定所依据的因素提出质疑。对此,被告维持了先前的决定。虽然作为底层纪律程序中举报方的原告并非被排除在外而不能提出错误结果或选择性执法的主张,但原告的指控并未达到标准。
首先,原告认同底层程序的结果,因此并不指控结果是“错误的”。此外,原告未能提供相对的比对对象,这对其选择性执法的主张是致命的。原告其余的主张同样站不住脚。
原告未能指控引起基于其性别对她进行歧视推断的情况。原告依赖于男性加害者受到偏袒的指控,但并未提供任何一方性别与所谓偏见之间的联系。
最后,原告的敌意环境主张不成立,因为原告的指控不足以表明被告未能“充分应对”敌意教育环境。以下是敌意教育环境分析的摘录:原告的敌意环境主张同样不成立。
要在第九条下提出敌意环境的主张,原告必须合理地指控“她主观上认为该环境是敌对的或具侮辱性的,且该环境客观上也是敌对的或具侮辱性的,即它充满了严重或普遍到足以改变其教育环境条件的歧视性恐吓、嘲笑和侮辱”。为了让教育机构承担敌意教育环境的责任,原告还必须证明“具有‘处理所谓歧视并制定纠正措施权限’的学校官员对歧视有‘实际了解’且未能充分应对”。
即使假设原告满足了客观和主观标准,原告的主张仍然不成立,因为原告并未指控被告“未能充分应对”。教育机构只需“采取及时且合理的措施来制止骚扰”;这些措施不必最终有效,只需“真诚采取”。原告并未指控足够的事实来认定补救措施是“明显不合理的”或并非出于善意而规定的。
机构在制定补救措施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众所周知,“法院应当避免对学校管理者做出的纪律决定进行事后猜测”。管理者无需发布特定的纪律处分,包括开除或禁止接近令。
在此,管理者清楚地列出了其对所施加制裁的推理。该推理提及了相关政策;讨论了更广泛地引用某一政策而非另一政策的基础;解释了小组“权衡了许多因素”并列出了六个此类因素;并挑选出了证明制裁合理的情况,且在情况与补救措施之间存在清晰的逻辑联系。
因此,法院裁定该补救措施并非“明显不合理”。敌意环境主张不成立还因为原告并未在补救措施发布后主张敌意环境的存在。
单纯的“持续接近的可预见风险”不足以证明存在敌意环境。原告没有提供支持接近风险构成“严重或普遍的”“歧视性恐吓、嘲笑和侮辱”的主张。此外,原告并非仅仅因为面临接近风险就变得“容易受到”骚扰,尤其是当该男学生受到禁止接触令约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