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公室已收到您对总检察长意见书的请求,其中您提出了以下问题:第37A编第2-146(A)(1)条中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批发商、烈性酒零售商、葡萄酒零售商或啤酒零售商的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的要求,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该公民身份要求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且在应用于合法居留美国的非公民时无法强制执行……。

[该法规]基于公民身份对合法居留的外国人进行歧视。不利于合法居留外国人的州级分类本质上是可疑的,并会引发严格的司法审查。Graham v. Richardson (1971)。为了经受住这种审查,州必须证明该公民身份要求经过了狭义定制,以服务于重大的州利益——这是一个苛刻的标准。它无法达到该标准。

有时允许一个州为公民保留特定职位的狭义“政治职能”例外,并不适用于销售酒精的私营商业持牌人。{该例外允许一个州仅为公民保留那些“处于代议制政府核心”的职位 [例如警察、缓刑官或学校教师的职位 -EV]。它仅适用于职位持有人“必然对制定或执行对公民人口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共政策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是一个自治社区只能委托给该社区正式成员的权力。” Bernal v. Fainter (1984)。}

美国最高法院将该例外限制在相对有限的一类政府职能中,并拒绝将其扩大到职业许可;例如,在 Bernal 案中,法院认为公证人的公民身份要求未通过严格审查并违反了平等保护。而且该要求既没有重大的利益支持,也没有做狭义的划分。该法案豁免了啤酒分销商免受强加给其他持牌人的相同公民身份要求的约束。这种豁免削弱了任何关于公民身份对法案所服务利益至关重要的主张。

该要求既过于宽泛,因为它取消了所有合法居留外国人的资格,而不管是否存在任何个别关切;又过于狭窄,因为存在相同的啤酒分销商豁免。第二十一修正案并未改变这一分析;一个州监管酒精的权力并未放宽平等保护条款的要求,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

最后,要求申请人成为本州合格选民的配套要求,出于同样的原因,在应用于合法居留的非公民时也是无法强制执行的。俄克拉荷马州的合格选民必须是美国公民。因此,选民要求依赖于相同的公民身份分类。

这一结论仅限于合法居留的非公民。本意见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酒精饮料法律执行委员会(“ABLE委员会”)向非法居留的人,或联邦法律未授权从事持牌业务的合法居留非公民颁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