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法院裁定:使用 Flock 摄像头不属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搜查”
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在一项新裁决中认定,警方使用 Flock 自动车牌识别系统不构成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指的“搜查”。
要点
- 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裁定,使用 Flock 摄像头不属于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搜查。
- 该案涉及警方在调查两起绑架案时查询加州两个城市的 Flock 车牌识别系统摄像头。
- 法院认为车牌识别数据不会产生全方位的被告行踪记录或近乎完美的监控。
正如我在文章草稿《Chatrie 之后的第四修正案》(The Fourth Amendment After Chatrie)中所解释的那样,有充分理由相信最高法院今年 6 月在 Chatrie 诉美国案(Chatrie v. United States)中的裁决将引发人们重新思考第四修正案如何适用于自动车牌识别系统,例如 Flock Safety 提供的系统。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已于 7 月 29 日就该问题进行了口头辩论,您可以在此处收听,但第十一巡回法院尚未对此作出裁决。
然而就在上周,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成为据我所知第一家就 Chatrie 案之后使用 Flock 摄像头是否构成第四修正案搜查表态的法院。
这项名为“美国诉莱利案”(United States v. Riley)的新裁决得出结论认为,使用 Flock 摄像头不属于搜查。在该案中,警方在调查两起绑架案时查询了加州两个城市的 Flock 摄像头,分别获取了被告汽车行踪的四张照片。
据法院称,这还不足以构成对隐私的侵犯,不构成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卡尔弗城和卡森调查期间使用的 ALPR 数据库搜查,因此明显可以与 Carpenter 案中涉及的历史 CSLI 以及 Chatrie 案中涉及的谷歌位置历史数据所能实现的“近乎完美的监控”区分开来,且范围没有那么广泛。
本案中的 ALPR 数据无法创建被告行踪的“全方位记录”。Carpenter 案,585 U.S. 第 311 页。
尽管可以推断出被告驾驶道奇战马和雪佛兰迈锐宝的部分路径,但记录中没有迹象表明执法部门可以重构被告驾驶这些汽车所走过的完整路径,即使结合来自其他来源的信息也是如此,以至于官员无法从此处的数据中创建出“被告运动的详细日志”。同上,第 312 页。
这种监控也没有提供最高法院在 Carpenter 案中所关心的通往被告个人生活的“亲密之窗”。同上,第 311 页。
也就是说,ALPR 数据并未揭示被告的“家庭、政治、专业、宗教和性交往”。同上。
此外,记录并未显示此处的 ALPR 数据允许警察“‘追溯性地’且毫不费力地重建被告在任何区域的来去”。Chatrie 案,146 S. Ct. 第 2208 页(原文斜体)(引用 Carpenter 案,585 U.S. 第 312 页)。
基于这些原因,此处的记录并未揭示类似于 Carpenter 案和 Chatrie 案中所处理问题之隐私威胁。它也没有呈现构成第四修正案搜查的“巨网式执法做法”。United States v. Knotts, 460 U.S. 276, 284 (1983)。
当然,这只是一项初审法院的裁决,我假设该裁决会被上诉至巡回上诉法院。
其他法院也正在审议同一问题,我们尚不清楚他们会如何裁决。
但鉴于公众对该问题的兴趣,我想提请大家注意这项新意见。
一如既往,请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