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患有妥瑞症并不能成为使用化名的理由
法院裁定,原告的医疗状况及敏感的个人历史并不足以在歧视诉讼中支持其匿名诉讼的请求。
要点
- 法院裁定原告的妥瑞症不足以支持其使用化名。
- 原告以声誉受损和过去的药物滥用历史为由要求匿名。
- 法院指出标准保护令完全可以保护医疗信息的机密性。
- 法官认为对声誉受损或尴尬的担忧不能单独立为匿名理由。
“原告并未提出任何事实或情况,能够将[本]案与主张相同或类似医疗状况的常规歧视案件区分开来,[Doe]也未说明为什么不能通过标准的保护令来维护[Doe]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虽然法院并不否认围绕这种医疗状况仍然存在污名化,但很显然,许多同类或类似案件在审理时并没有使用化名。Doe断言,本次诉讼中必然披露的敏感信息将是极其个人的,并使其面临“声誉损害”以及“源于包括先前药物滥用在内的敏感个人历史的附带后果”。
然而,Doe未能解释这些主体如何涉及最高隐私级别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无法通过保护令完全或至少部分保护的,或者无法达到需要匿名的私人信息标准。
几家法院曾解释说,最高隐私关注的信息涉及“敏感和高度个人性质的事情,例如节育、堕胎、同性恋或私生子或被抛弃家庭的福利权利”。
原告在其动议中提出的主题并不属于上述任何已确定的类别。Doe关于“对其职业声誉造成普遍损害和破坏的风险”的论点,同样不能成为匿名请求的理由。
作为一般规则,法官一贯认为,对社会尴尬、羞辱或声誉受损的担忧,“单凭这一点,并不足以成为允许原告以化名进行诉讼的理由”。
同样,对未来就业背景调查或企业审查的担忧也未能达到“最高亲密度”的标准。 N相反,这些财务风险“构成了以真名提起报复诉讼的其他处境相似的雇员所怀有的那类担忧”。